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的绿色船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老旧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对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进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