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多式联运体系,促进江海直达运输、铁水联运和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鼓励发展航运交易、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发展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