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构建多式联运体系,促进江海直达运输、铁水联运和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

鼓励发展航运交易、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发展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