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船舶超载运输;(二)船舶不按照核定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三)船舶超过安全通航尺度航行;(四)船舶配员不能满足最低标准或者船员不适任;(五)载运旅客的客船、渡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禁止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