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船舶超载运输;

(二)船舶不按照核定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三)船舶超过安全通航尺度航行;

(四)船舶配员不能满足最低标准或者船员不适任;

(五)载运旅客的客船、渡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水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禁止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