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九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名录管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