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