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规定停放的,处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超速行驶、醉酒驾驶的,处三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