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二)弘扬正气、见义勇为;
(三)绿色低碳生活,文明就餐、合理消费,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保护、社区治理、法律服务、赛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关爱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障人士等;
(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为志愿者、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息等便利服务;
(八)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九)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