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重视家庭教育,尊老爱亲,勤俭持家,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培育文明素养;(二)移风易俗,文明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三)抵制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