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促进本行业、本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建立符合本团体需要和特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