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促进本行业、本专业人民调解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建立符合本团体需要和特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