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或者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