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四)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五)自愿申请辞职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