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罢免或者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五)自愿申请辞职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