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绿化保护带内现有宜林荒山、迹地和退耕还林坡地,由山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限期内完成造林。属于自留山、责任山的,由经营者负责造林;逾期不造林的,其山地、林地由山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并统一组织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