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加强对九曲溪流域水体的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一)向九曲溪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废物、采砂取石;(二)在九曲溪干流围、填、堵、塞或者改变河道;(三)在九曲溪采集动植物;(四)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