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加强对九曲溪流域水体的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九曲溪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废物、采砂取石;

(二)在九曲溪干流围、填、堵、塞或者改变河道;

(三)在九曲溪采集动植物;

(四)在九曲溪干流内游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