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