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因国家建设确需拆迁科普场馆和设施的,应当予以重建。重建科普场馆和设施的选址,应当方便公众参与科普活动;重建的规模、标准不得低于拆迁前原有场馆和设施的规模、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科普场馆、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