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镇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利用社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社区所辖单位应当为社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农村科普组织的作用,加强农村科普队伍、科普活动站和科普宣传栏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工作,支持并发挥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牧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生活的新知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