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呈报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附具规划同意书。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