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地下水限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