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地下水限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