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城市建成区现有居民住宅楼内已有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