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