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原则规划和建设城镇公厕。

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公厕的管理,完善图形标识、指引牌,提高城镇公厕服务品质,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公厕清洁、设施完好。

县城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免费的公共厕所。鼓励宾馆、饭店等营业性场所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在工作时间对外使用。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