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