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鼓励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分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