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采购目录。

鼓励、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或者有节能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