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资源节约型生态农业发展,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进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节能,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