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资源节约型生态农业发展,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推进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节能,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