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