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