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