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