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依法监督绿色宜居城市建设活动及政府履行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职责情况。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其履行绿色宜居城市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及各界举报、反映的问题。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