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垃圾分类意识的培养,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合理布局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建立和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和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