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饮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二类标准。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