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绿色宜居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本市制定的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指标严于国家和省级标准的,适用本市标准。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