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完成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履行不少于三株的植树义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与义务植树相关的任务。
年满十一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其他年龄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