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全民义务植树,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地单位及部队、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适龄公民按照有关规划、标准、技术等要求,无报酬地从事一定劳动量的栽植、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履行植树义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