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民管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农村及宗教场所义务植树。鼓励在寺院周围、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等适宜区域栽植林木。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