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监察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负责人的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