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控股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