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权与审计范围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审计机构可以对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