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审计机构可以对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的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