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携带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入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

(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