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四)不得携带烈性犬只、大型犬只进入城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内;(五)不得放任犬只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