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在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后,当场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犬牌、犬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推行电子芯片与二维码犬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