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八条有效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站立侧面全身彩色照片二张。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