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犬只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