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二)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