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二)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三)做好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