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

(二)监测人患狂犬病等疫情;

(三)做好狂犬病病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