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擅自关闭收费站、服务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