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日常管理,设置规范、清晰的标志标识,保持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保证服务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无障碍公共卫生间、停车、饮用水等免费服务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提供车辆加油、加水、加气、充电、维修和购物、餐饮、住宿、医疗急救等经营性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