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不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擅自关闭收费站、服务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