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产生活通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等。

依法批准新建的高速公路,确需穿越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预留野生动物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和用地范围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