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协调工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